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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比较

发布时间:2017-09-01  浏览量:2833次   字体:     

 《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比较

     

    一是适用和管辖范围变大。《城市规划法》适用范围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法》不仅管城市规划区,还要管辖乡和村庄规划区域。把原来国务院村镇规划条例管辖的内容,也合并进来。城乡规划部门的管理范围,也从“城市规划区内”改为“本行政区域内”。

  体现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的方向。

  二、对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更加严格规范。

  三、提高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原由规划部门审批改为城市政府审批。

  四、规划草案要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都必须公布。

  五、对城乡规划的修改作了严格限制。规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重大变更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城乡规划法》规定不论局部还是重大,只要有修改都要按法定程序报批。(原来的规划是怎么批,修改还要按原来程序报批)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先修改总体规划。

  变更规划条件必须符合控制性规划,变更后要进行公示,并通报同级国土部门。

  六、规划管理由“一书两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改为“一书三证”增加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七、缩小《选址意见书》核发范围,只有行政划拨地的需要办理,其他项目(拍卖、招标、挂牌)不需要办理。

  八、对规划许可作了限制性规定。

  (1)强化控制性规划作用,没有编制控制性规划的,不能核发行政划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也必须依据控制性规划提出,未确定规划条件的不得出让。

  (2)规划许可必须在城乡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内作出,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作出规划许可。

  九、加强对规划的监督检查。《城乡规划法》专门增加了“监督检查”一个章节7个条款,规定了政府、人大和规划主管部门各自的监督检查职能,加大了这方面的力度。

  规划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撤销或直接撤销行政许可,因撤销造成损失的,规划部门要给予赔偿。

  十、加大了规划执法力度,法律责任更加严格

  (1)对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或者委托无资质单位编制规划的政府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要给予处分。

  (2)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编制规划工作,或者违反根据标准编制规划,要承担法律责任。

  (3)取消了“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才能拆除的模糊概念,改成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改正,按工程造价5-10%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10%以下罚款。

  (4)乡村建设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责令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5)临时建设,未批或者不按批准建设,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可以责令拆除,并处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

  (6)执法人员可以进入违法建设现场进行勘测,解决了目前执法人员不能进入民宅勘测取证问题。

  (7)授予政府对违法建设可以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取消了以前必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

(责任编辑:zhaoy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