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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发布时间:2017-12-10  浏览量:505次   字体:     


12月10日上午9时,我局在308会议室召开《滨州市城乡规划条例》新闻发布会。滨州市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杜建民对《条例》内容进行了解读,他指出,《条例》包括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的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四十四条,涵盖了城乡规划的各个方面多个具体规定值得关注。

一、进一步突出规划权威性、科学性和严肃性

《条例》第四条明确了规划的法律地位,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在第十六条、十七条中规定,在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过程中,要求充分征求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要求人防、消防、商品房销售管理等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相关审查。

加强督考核也是突出规划权威性的重要措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要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下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实施城乡规划情况纳入督、考核和对主要领导干部审计监督内容。

为保证规划更加科学,《条例》第八条规定了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对城乡规划制定原则要求上第十五条规定应当加强对城市水系和特色景观环境的整体控制标志性景观节点、重点旅游景区周边应当规划建设控制地带预留绿化带、公共通道、视线通廊,保持周边建设项目与景观、景区相协调,从而使规划制定更加合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条例第三十三条中规定将规划编制和工程建设中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信息纳入社会信用系统对涉及违法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二、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城乡规划管理中的职责

《条例》明确了、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规划执法部门的职责。规定、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县的规划编制与实施,具体负责市辖区和市属开发区的城乡规划管理等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县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第六条规定了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环保、旅游、人防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相关工作。

三、严格了“阳光规划”制度

《条例》在法律层面肯定了我市实施阳光规划的成功经验,并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实行批前批后公告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前,应当在建设工程现场、部门网站或规划展示场所,对拟作出的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拟建建筑的主要图件等内容在规划展示场所或部门网站进行公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开工前应当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告牌,公开有关内容,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保持公告牌及其内容的完整。农村村民个人住宅建设除外。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对规划的编制、修改向社会公布公告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对规划工作的公开透明提出了更高要求。

四、明确了规划许可时效
  针对一些建设项目在取得规划许可后,批而不建、推进缓慢、土地闲置的现象,《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书、证实行有效期制度。规划许可书、证有效期为年。期满后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向核发书、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延期一年。 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无须办理选址意见书延期;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无须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在合同工期内,无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通过规定,对有规划许可证却批而不建的项目,许可证件将会失效。类似时效规定的条款在条例中还有不少,如第十第二款规修建性详细规划自审定之日起年内未实施或者五年内未实施完毕的,应当重新审定;第二十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有效期为一年等等。这些时效的设置,都会对建设项目使用方起到督促工程推进作用。

五、规范了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程序

 对上位法在村庄的规划许可管理中的一些盲区进行了完善。《条例》第十一条对市属、县(区)属各类开发区内的村庄规划管理进行明确,其规划由设立开发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许可内容变更进行了细化规定。规定,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依法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不得建设;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要求建设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对此,下一步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要加大对乡村规划的管理力度,完善相关管理办法,保障乡村建设规划的更好实施。

六、细化了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规定

为确保建设项目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对开工规划验线、竣工规划核实等进行细化规定。规定要求项目在开工前和基础垫层完成后申请验线,主体封顶时申请核验;项目建设周期内,要求配建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竣工验收、同时交付使用,要求竣工规划核实前规划许可中不予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应当自行拆除同时,对规划主管部门工作时限作出规定,要求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验线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完成验线,自收到竣工规划核实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完成核实。通过这样的细化规定,既有一般性的普遍要求,又根据工作实际作出具体规定,有效地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

七、加强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

随着城市土地价值的提升和地上空间开发利用强度的不断增大,今后,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必然成为发展的重要方面。对此,针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问题,《条例》第十作出了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工程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依据专项规划和功能需求同步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因特殊原因不能建设的,应当进行管线综合规划设计,统筹各类管线建设等等当然,这些规定相对还比较原则,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细化完善,并在下步工作中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出台详细规定。

八、加大违法建设处置力度

违法建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针对违法建的查处,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整合了多方面的管理力量。

条例第三十条要求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规划督查综合执法联动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信息抄告反馈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发现的违法建设及时进行制止,并配合规划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切实解决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看得到的管不到,管得到的看不到的问题”,力争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对在建违法建设工程、存量违法建设工程以及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工程,如何进行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要求对在建违法建设工程,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自行拆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建设现场实施监管。涉嫌违法用电的,供电企业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止供电。第三十规定了有关部门接到违法建设举报之日起三日内组织核查、处理。

针对居民小区内的违建容易出现管理空档,《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明确了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对违建管理的职责,也就是说,社区、居委会、物业有权制止违法建设,并应及时向规划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配合处理。

九、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规划工作中的作用

根据城镇化建设的需要,结合工作实际,《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条款中,从编制规划、配合规划执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考核主要领导规划实施情况等方面,对街道办事处这一基层组织赋予了更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第十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街道,参照镇的标准编制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农村村民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街道办事处核发;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并协助配合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等,都体现了街道办事处在基层规划工作实施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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